(一)总部企业是指在我市注册成立,符合我市鼓励发展的产业方向,具有法人资格、履行总部职能,且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企业。
(二)2021年1月1日后在我市注册成立的总部企业为新引进类总部企业。2021年之前在我市注册成立,并于2021年1月1日后通过以下途径升级为总部的企业为能级提升类总部企业:在宁实际履行总部职能的分公司升级为法人机构;一般公司升级为综合型、区域型或功能型总部企业;在境内外主要证券交易所首次上市的企业;上年度对我市经济贡献(指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存部分,下同)达到3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
(三)各类总部企业具体标准:
1.综合型总部: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对多个国家或地区的全部下属企业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全球唯一总机构。能级提升类综合型总部企业上年度对我市的经济贡献不低于1000万元。
2.区域型总部: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由母公司授权,履行跨省以上区域范围综合管理和服务职能(投资或管理的独立法人企业中至少有1家注册地在江苏省以外地区)。能级提升类区域型总部企业上年度对我市的经济贡献不低于500万元。
3.功能型总部: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由母公司授权,承担母公司物流、采购、研发、销售、核算、财务、信息处理或其他服务职能,能级提升类功能型总部企业上年度对我市的经济贡献不低于300万元。其中:研发型总部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须具备完善的研究、开发、实验条件并具有稳定的研发经费来源,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技术人员占比不低于30%,能级提升类研发型总部企业上年度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不低于500万元且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2%。
总部企业母公司(综合型总部为申报企业自身)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上一年度世界500强企业、中国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以美国《财富》杂志、中国企业联合会、全国工商联公布的榜单为准);制造业企业、服务业企业分别不低于2亿美元、1亿美元资产总额的大型跨国公司;行业内排名前十且资产总额不低于10亿元的行业领军企业。
(四)在我市注册成立的企业满足以下条件的,可直接认定为总部企业:
1.国家和中央部门确定的大型企业(集团)在宁投资设立的二级以上(含二级)总部或者区域总部可直接认定为区域总部。
2.经省商务厅认定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可分别直接认定为区域型总部和功能型总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