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部企业认定

  • 信息来源: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申报时间:2022-06-14 - 2022-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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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一)总部企业是指在我市注册成立,符合我市鼓励发展的产业方向,具有法人资格、履行总部职能,且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企业。
(二)2021年1月1日后在我市注册成立的总部企业为新引进类总部企业。2021年之前在我市注册成立,并于2021年1月1日后通过以下途径升级为总部的企业为能级提升类总部企业:在宁实际履行总部职能的分公司升级为法人机构;一般公司升级为综合型、区域型或功能型总部企业;在境内外主要证券交易所首次上市的企业;上年度对我市经济贡献(指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存部分,下同)达到3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
(三)各类总部企业具体标准:
1.综合型总部: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对多个国家或地区的全部下属企业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全球唯一总机构。能级提升类综合型总部企业上年度对我市的经济贡献不低于1000万元。
2.区域型总部: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由母公司授权,履行跨省以上区域范围综合管理和服务职能(投资或管理的独立法人企业中至少有1家注册地在江苏省以外地区)。能级提升类区域型总部企业上年度对我市的经济贡献不低于500万元。
3.功能型总部: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由母公司授权,承担母公司物流、采购、研发、销售、核算、财务、信息处理或其他服务职能,能级提升类功能型总部企业上年度对我市的经济贡献不低于300万元。其中:研发型总部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须具备完善的研究、开发、实验条件并具有稳定的研发经费来源,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技术人员占比不低于30%,能级提升类研发型总部企业上年度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不低于500万元且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2%。
总部企业母公司(综合型总部为申报企业自身)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上一年度世界500强企业、中国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以美国《财富》杂志、中国企业联合会、全国工商联公布的榜单为准);制造业企业、服务业企业分别不低于2亿美元、1亿美元资产总额的大型跨国公司;行业内排名前十且资产总额不低于10亿元的行业领军企业。
(四)在我市注册成立的企业满足以下条件的,可直接认定为总部企业:
1.国家和中央部门确定的大型企业(集团)在宁投资设立的二级以上(含二级)总部或者区域总部可直接认定为区域总部。
2.经省商务厅认定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可分别直接认定为区域型总部和功能型总部。

支持力度

认定为南京市总部企业。

申报材料

申请总部企业认定,应提交如下申报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南京市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
2.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备案回执(仅外资企业提供);
3.申报企业申请书:阐述申报企业基本情况、经营状况、 申报企业母公司基本情况、母公司及申报企业投资管理架构图(含投资关系和股权比例),申报企业符合申报条件的说明(对照本办法所列总部企业认定条件,结合企业情况作出符合认定条件的说明),申请书加盖申报企业公章;
4.申报企业最近一年由权威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审计报告;
5.申报区域型总部或功能型总部的企业,提供母公司出具的关于申报企业管理服务职能的授权书(须明确授权管理的区域或功能,加盖申报企业母公司公章)或能够体现申报企业总部职能的母公司集团内部正式文件;
6.申报企业母公司(综合型总部为申报企业自身)为800强企业或行业领军企业的,提供权威榜单排名情况或由国家级行业组织出具的关于企业在所属行业排名情况的说明;符合直接认定条件的企业,提供获得相关授权或认定的文件;
7.投资、管理和服务的企业名单及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正常运营的佐证材料(下列材料之一:纳税证明、人员社保记录、经营合同、制作业生产场地证明、开票记录);
8.关于在我市经营期限不少于十年,十年内不减少注册资本的承诺书;
9.认定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如信用报告等)。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申报企业应如实提供材料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报来源

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上半年南京市总部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http://fgw.nanjing.gov.cn/njsfzhggwyh/202206/t20220614_34459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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