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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信息来源 申报时间 申报条件 操作
留学人员科技创新项目择优资助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05-12~2022-05-28 一、资助对象 (一)我市各类用人单位全职引进的留学人员,从事与单位主营业务相关的科技项目研发活动,项目符合我市产业政策,能填补相关领域空白,有明确的成果转化及经济社会效益前景。 (二)在驻宁部、省属高校院所参与实施国家和省市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的留学人员。 (三)重点支持留学人员在我市“2+2+2+X”创新型产业体系领域开展科技创新,包括软件信息服务、智能电网、集成电路、生物医药、智能制造和新能源汽车等。 二、申报条件 (一)用人单位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独立纳税的企事业单位及各驻宁部、省属高校院所; 2. 遵纪守法,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3. 能为引进的留学人员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和生活保障。 (二)留学人员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在国(境)外学习并取得学士以上学位;或者在国内取得本科以上学历或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后,到国(境)外进修或作为访问学者工作一年以上; 2. 具有专业背景,熟悉相关产业领域,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技术成果达到国内外先进或领先水平,具有良好产业化潜力和市场前景; 3. 2020年1月1日后到我市用人单位和各高校院所全职工作,依法参保并纳税; 4. 已经入选过南京市留学人员科技创新项目择优资助计划的人员,不再参与此次申报。 三、申报类别 根据留学人员的专业背景,科技项目的先进性、创新性、应用性和经济社会效益预期及用人单位的科研保障能力等,资助项目分为A类(重点项目)、B类(优秀项目)和C类(一般项目)。 1. A类项目:资助留学人员主持国家级及省部级重点项目、重大技术改造项目,或具有广泛应用前景和重大经济社会效益和国际领先水平的引领性项目,填补行业或经济空白,取得开创性成果。 2. B类项目:资助留学人员从事省级及以上重点项目、重大技术改造项目,或在某一领域具有国际先进、国内领先水平和较大经济社会效益的项目,引领产业发展,实现核心技术突破。 3. C类项目:资助留学人员参与市级及以上重点项目、重大技术改造项目,或在某一技术领域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科技创新性显著和较好经济社会效益预期的项目,促进产业链核心竞争力提升,成果转化显著。 对比
资本市场金融科技创新试点 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2-02-09~2022-02-28 一、试点目标 通过先行先试,构建与资本市场数字化发展相适应的基础制度体系,探索建立统筹协调、科学有效的资本市场金融科技监管体制机制,打造包容审慎的金融科技监管环境,稳妥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在资本市场各个业务领域的应用实施,促进形成资本市场金融科技稳妥发展的良性生态,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参与试点的业务场景应由持牌机构提供,严守法律法规框架,不得为了追求技术便利,突破现行监管规定。 (二)有序创新。侧重于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对资本市场各类业务的科技赋能,以服务实体经济、提升市场效能、强化合规风控、增强监管能力、保障金融安全为应用导向,稳妥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的落地实施,促进资本市场的数字化发展。 (三)风险可控。能够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贯穿于试点全过程,有效识别并防范试点相关业务合规、系统安全、数据安全风险,提前做好应急准备和退出方案,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四)立足实际。充分考虑地方业态差异,坚持从本地实际出发,把握好服务地方监管、促进特色发展、防范化解风险创新试点内涵,聚焦监管最新需求和业务发展痛点难点,力争解决实际问题,避免为创新而创新或传统业务的简单包装。 三、试点范围 (一)申报主体。试点接受属于江苏证监局辖区,且注册登记地或者主要办公地在南京市及在南京市有重要分支机构的全国性机构申报: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证券期货服务机构,包括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的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投资顾问、评价等基金服务业务的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基金托管机构;其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 (二)试点机构可独立申报或多家联合申报。鼓励各类科技企业与上述申报单位联合申报,联合申报的,科技企业可作为牵头申报单位,并对科技企业的注册地不作限制。 对比
初创科技型企业经济发展贡献奖励 南京市科技技术局 2022-06-10~2022-07-15 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南京市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二)申报奖励年度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 (三)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 (四)申报奖励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94%。 对比
总部企业认定 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06-14~2022-06-28 (一)总部企业是指在我市注册成立,符合我市鼓励发展的产业方向,具有法人资格、履行总部职能,且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企业。 (二)2021年1月1日后在我市注册成立的总部企业为新引进类总部企业。2021年之前在我市注册成立,并于2021年1月1日后通过以下途径升级为总部的企业为能级提升类总部企业:在宁实际履行总部职能的分公司升级为法人机构;一般公司升级为综合型、区域型或功能型总部企业;在境内外主要证券交易所首次上市的企业;上年度对我市经济贡献(指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存部分,下同)达到3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 (三)各类总部企业具体标准: 1.综合型总部: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对多个国家或地区的全部下属企业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全球唯一总机构。能级提升类综合型总部企业上年度对我市的经济贡献不低于1000万元。 2.区域型总部: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由母公司授权,履行跨省以上区域范围综合管理和服务职能(投资或管理的独立法人企业中至少有1家注册地在江苏省以外地区)。能级提升类区域型总部企业上年度对我市的经济贡献不低于500万元。 3.功能型总部: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由母公司授权,承担母公司物流、采购、研发、销售、核算、财务、信息处理或其他服务职能,能级提升类功能型总部企业上年度对我市的经济贡献不低于300万元。其中:研发型总部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须具备完善的研究、开发、实验条件并具有稳定的研发经费来源,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技术人员占比不低于30%,能级提升类研发型总部企业上年度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不低于500万元且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2%。 总部企业母公司(综合型总部为申报企业自身)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上一年度世界500强企业、中国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以美国《财富》杂志、中国企业联合会、全国工商联公布的榜单为准);制造业企业、服务业企业分别不低于2亿美元、1亿美元资产总额的大型跨国公司;行业内排名前十且资产总额不低于10亿元的行业领军企业。 (四)在我市注册成立的企业满足以下条件的,可直接认定为总部企业: 1.国家和中央部门确定的大型企业(集团)在宁投资设立的二级以上(含二级)总部或者区域总部可直接认定为区域总部。 2.经省商务厅认定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可分别直接认定为区域型总部和功能型总部。 对比
市级科创基金投资项目入库 南京市科技技术局 2022-01-01~2022-12-31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且有相关股权融资需求的科技型企业。重点支持未上市的高新技术企业、已备案的新型研发机构及其孵化企业、处于初创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及天使项目。 其中天使项目原则上需符合以下条件: 1.成立时间不超过2年(生物医药领域企业不超过5年); 2.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 3.公司人数不超过50人; 4.公司股权融资次数不超过2次; 5.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具备自主研发能力等。 对比
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切块资金项目)项目入库 南京市生态环境局 2022-03-15~2022-12-31 (一)入库项目范围及类型 本年度重点支持以下项目入库申报: 1. 水生态环境保护。本年度重点支持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包括农田排灌系统循环生态化改造等)、河湖生态缓冲带建设、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重点河湖健康调查与环境风险评估、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尾水湿地净化、医疗机构和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在线监控及运维、工业园区水环境综合整治、地下水国考点位及周边地下水污染排查整治、国家级“十四五”地下水污染防治试验区建设等项目;支持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及资源化利用、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及资源化利用、农村黑臭水体排查及遥感监测、秸秆离田及综合利用等项目。 2. 大气污染防治。本年度重点支持范围包括大气环境治理与管理能力建设,细颗粒物(PM2.5)与臭氧(O3)污染协同控制等。重点支持的项目类型包括VOCs治理(VOCs工程治理、低/无VOCs原辅材料替代、工业园区和企业集群综合治理、“绿岛”项目建设等)、工业污染治理(钢铁、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等)、锅炉和工业炉窑综合治理、大气环境监测监管能力建设等。 3.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本年度重点支持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监测、溯源及隐患排查整治项目,受污染耕地周边涉镉等重金属污染源头防控项目,历史遗留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及遥感监测,污染地块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和治理修复项目。垃圾填埋场、危险废物处置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等地下水重点污染源及周边地下水环境监测、风险隐患排查评估及整治项目;地下水国考点位及周边地下水污染排查整治等项目。 4. 生态环境监测。本年度重点支持碳监测系统建设、重点河流和湖泊的水质自动监测站建设、重点区域或敏感区域的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建设、生物多样性观测点建设、重点流域环境DNA水生生物群落监测与生物毒性分析能力建设以及其他生态环境监测监控能力提升项目。 5. 其他符合《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支持范围的项目。 (二)项目申报条件 1.申报项目建设状态应符合以下情况之一: (1)项目为上一年度完工并通过验收(以奖代补项目); (2)项目已开工尚未完工; (3)项目尚未开工,但能在当年度开工建设。 2.项目应未曾纳入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库(原“省级环境保护引导资金项目库”)。 3.项目应未曾获得过各类省级财政专项资金补助。 4.项目不得增加地方政府隐形债务。 5.项目申报单位在当年度未发生生态环境严重违法行为(由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出具说明文件)。 6.根据全省当年度环保信用评价结果,项目申报单位环保信用评价等级不得为严重失信(黑色)或较重失信(红色)。评价结果可在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官网“信息公开”栏目的“环保信用”页面查询。 对比
南京市优秀专利奖 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京市知识产权局) 尚未启动 已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专利,且专利权人注册地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参加本届南京市优秀专利奖评选 (一)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13日期间(含12月31日,以授权公告日为准)被授予发明专利权,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被授予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权(含已解密国防专利,不含保密专利); (二)专利权有效,在申报截止日前无法律纠纷; (三)全体专利权人均同意参评; (四)专利已实施,并且未涉及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五)未获得过南京市优秀专利奖、江苏省专利项目奖和中国专利奖。 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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